有一位政績還不錯的縣長,製作專書來報告八年執政的績效。寫到治安,犯罪率明顯上升,於是書中就把逮捕嫌犯和掃黑人數拿來做為警政的績效,讓人讀起來覺得怪怪的,犯罪增加竟然是政績!以台灣整體犯罪趨勢而言,很可能其他縣市也會有類似的情形。在這次競選過程中,也有些候選人開出改善治安的支票。到底縣市長有沒有權能做到,治安惡化是不是縣市長的責任?這顯然是一個問題。 在制度上,警政一直是中央政府所主導的。在開始有民進黨人士擔任縣市長時,縣市警察局長的任命曾經成為重大的爭議,民進黨籍的縣市長爭取任命的主導權,因為警察局是縣市政府轄下的。然而中央政府則堅持警政的一貫性,不肯讓步。這樣的糾紛至今仍然存在。於是警政並不見得是縣市長和縣市政府有權力能掌管的。也因此,大體上在發生重大刑案時,大家都不太會去指責縣市長。 在實際運作上,尤其重大刑案,縣市長也不見得真能管得上。警方一方面受檢察官指揮,另一方面經常就有更高的警政單位成立專案小組,縣市長往那裡擺都很難說。 於是縣市長候選人在開出改善治安的支票後,在現有的架構下很難有什麼真正的成效。在中央和縣市地方政府職權在凍省後必然要有所調整,警政糸統應如何重新規畫應是很重要的部分。或許治安敗壞,這種權責分配有問題的警政本身也是一個重要因素。有誠心要改善治安的候選人在當選縣市長後,就應該積極爭取警政系統的調整。在既有的體制下,也應該更認真努力增進縣市警政的效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