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民大會是一種不合民主政治的制度設計,對臺灣民主政治的發展更是有害無益數十年不改選的老國大固然長期阻礙民主政治的開展,而第二屆以來的新國大則又成為憲政怪獸,嚴重地威脅到臺灣民主政治進一步的發展在學理上,在實際制度運作上,國民大會都一直不是一個民主國家所應該有的機構。然而,由於缺乏前瞻的眼光,更由於怯於改革,國民黨卻為了自己政治上的利益,將這個制度保留了下來,並且屢次縱容甚至主導國大擴權。於是挾修憲之大權,國民大會予取予求肆無忌憚雖每次國大開議,輿論和民眾都對國大之惡形惡狀深惡痛絕到近一兩年,已經有近六成的民眾贊成廢除國大,在國發會也達成逐步廢除國大的共識,國民黨卻依舊為其一黨之私的政治利益考量,無意廢除國大,甚至有意讓國大再度擴權,例如提出兩院制的主張,又將中山樓撥交國大專用。 在理念上,在制度上,乃至在組織上,國民大會都沒有繼續存在的理由,我們更要指出在實際職權上,國民大會也己完全失去功能總統由人民直選以後,國民大會主要的職權在修憲、部分人事同意權、補選副總統、罷免總統副總統和議決立法院的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以及複決立法院的修憲案。其實有關總統副總統和立法院修憲案的議決或複決權力幾乎是備而不用的。讓我們來檢討國民大會的同意職權、修憲職權,和不是明文規定的職權,即總統國情報告及國是建言「權」。 一、虛而不實的同意權: 一九九二年修憲,因總統直選,而監察院不再由省市議會選舉,於是決策當局就一舉將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監察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任命的同意權全部交給國民大會。國民大會從一九九三年以來,在五次會議中行使同意權計共二十次在被提名的一百一十八位各種人選中,國民大會花費很長的時間,過程卻非常粗糙甚至是很粗暴,結果卻通過百分之九十四的總統所提名的人選因此,可以明顯地看出,國民大會的同意權完全沒有實質的意義。 國大不論在審查會或大會上都不能對總統所提名的人選有充分而客觀的了解,雖會因個人恩怨和誇大不實消息引發對某些人選的攻擊,但總體的結果都是在黨政高層掌握中同意權對國代來說可以說是一種虛而不實的權力但是由於行使這種同意權的不常,甚至惡形惡狀,對中央司法、監察和考試三院都有相當的傷害堂堂的司法院長、大法官、監察委員要去向國代拜票,在拜票過程中,不少被提名人都低聲下氣百般討好,於是本應維持法律尊嚴和職司風憲者,頓時威信盡失,甚至連尊嚴都喪失殆盡。 二、國情報告國是建言無法定及實質意義: 到一九九四年第三次修憲,國民大會再度擴權,憲法增修條文明列「國民大會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並檢討國是,提供建言;如一年內未集會,由總統召集會議,不受憲法第三十條的限制」。這種報告和建言完全沒有法定的效力,總統和國代都只是說說罷了也因此,當我們仔細檢視自一九九六年起四次總統的國情報告時,很令人驚異地發現,總統每年的國情報告內容幾乎都一樣,所有的標題除了文字上有些變化,和主題稍有一、二項增減外,年年說的都是一樣的甚至,每一年總統的最後一句話也都是一模一樣:「敬祝中華民國國運昌隆,大家健康快樂,謝謝!」 從形式和內容來看,國情報告只是為假國會製造一種虛而不實的國會假象,總統和國代間一種沒有實質意義的儀式行為國是建言部分也未列入總統府追蹤考核,其功能比國建會低了許多總而言之,國代聽取國情報告和可提出國是建言,效能趨近等於零,是一種明文規定但沒有任何政治功能的儀式活動,根本也稱不上是國民大會的法定職權。 三、憲政改革小組功能不彰: 國民大會擁有修憲權,但是許多國大代表都對憲法不甚了了,於是國民大會又設置了憲政改革研究小組。名為小組,這個小組可有三百多位成員,因為每一個國代都是當然委員。這樣的小組當然不能運作,於是又再設常務委員會,這個常務委員會也有六十人組成。顧名思義,這個憲政改革小組應該是深入研究憲政改革問題,並應提出修憲草案。但是九七修憲是國發會部分共識的實現,與國民大會憲政改革研究小組無關;今年修憲,憲政改革小組沒有明確合理的提案建議,有的也是一些國民大會擴權的主張。仔細查閱國民大會憲政改革小組常委會的議事錄就可以發現又是一個功能不彰的機構。 於是,我們可以發現國民大會的職權除了修憲外,都是虛而不實的在實際作為上則連特憲也是無能同意權只是總統的橡皮圖章,總統提名的人選百分之九十四都獲得同意;聽取國情報告和提國是建言也只是沒有實質意義的儀式行為:修憲則即使是憲政改革小組常務委員會也顯得無能為力,甚至可以說國代都是「奉命修憲」,不奉命修的憲都是在擴權自肥因此,國民大會還剩下的職權只是補選副總統、罷免總統副總統、議決立法院所提的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複決立法院所提憲法修正案。前兩項極為罕用,後兩項中若國大不廢,立法院就不可能有所作為,其實這兩種職權也都不存在。很明顯的,國民大會根本就是一個沒有功能的機構。 既然國民大會已沒什麼功能,對民主政治更難有什麼正面貢獻。確實是到該廢的地步了。我們在此呼籲,朝野各政黨放棄一黨一己的政治利益,認清在民主制度設計上必須廢除國民大會,更要為臺灣建立可長可久合乎民主發展的真正國會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