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賄選、體制與民主政治的危機--
法律和執法未解決賄選惡習 廣電資源分配與黨政分際不理想
  每逢選舉,賄選傳聞甚囂塵上,廣電媒體的公正性也一再遭到嚴重質疑,黨政不分的助選活動也引起很大的爭議。如今到了民主新局全面開展之際,這些問題不僅未能有效改善,更讓民眾對民主政治的發展甚為擔憂。再加上大眾對金權政治疑慮深重,今年的大選為新國會和新政局能帶來多少新的希望在許多人心中留下了一個很大的問號。若細究龐雜訊息的根由,我們這個社會的體制和體質還有著太多不合民主精神的弊病,亟須積極有效加以矯治。

  在體制上,不論是相關的法律或是黨政分際在目前,甚至可見的未來都還無法有效建立民主規範。就以風起雲湧但又抵不過賄選浪潮的反賄選運動而論,我們就可以清楚的發現體制上的嚴重缺失。實際上,和選舉有關的法律就有刑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其施行細則、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公職人員選舉期間各級選舉委員會與檢察機關及警察機關聯繫要點等等,這些法令都和防止賄選有關,但面對氾濫的賄選亂象,也都形同具文而已,發揮不了真正的作用。

  賄選直接涉及競選經費的違法收支,雖然選罷法四十五條第一項至第四項都有明文規定,但是絲毫未曾發生過作用。例如選舉委員會「依法」公告的競選經費最高限額根本沒人理會。而根據四十五條第三項,「候選人應設競選經費收支帳簿,並由其本人或指定人員負責記帳保管,以備查考」,而依規定中央選舉委員會要訂定競選經費查核準則。如果政府主管機關能有效執行這條法律,候選人的經費進出都有憑據,賄選豈能有所遁形?四十五條第四項又明確規定個人對競選經費捐贈之限制。甚至還明白規定「候選人接受競選經費捐贈之總額,不得超過規定之競選經費最高限額」。這樣的規定連自稱好人的王建都違反了,他所得之捐款老早就以千萬計,超過法定最高限額也以倍數計。

  選罷法關於競選經費的規定,僅在同法第九十五條之一有很輕的罰則,即競選經費超過法定限額的只罰十萬至五十萬的罰鍰,對其他的違法行為則更無任何處分。這些條文的效力居然在政府立法過程中就毀掉了,而相關機構又從不以刑法(如偽造文書等)來配合選罷法抑制歪風,嚴重的賄選風氣不得不說是在政府縱容下變得十分猖狂。不過,還有選罷法第九十一條,更有刑法第六章妨害投票罪來加以防止與制裁。然而卻也對扼止賄選幾乎發生不了作用。

  顯然現行的法律和執法並無法有效解決極為嚴重的賄選惡習,如何在這方面尋求積極改善已是刻不容緩的了。不過,大多數民眾還是非常希望檢監機關能認真辦案有效懲治買票行為。大家不太相信法律真的是那麼沒有用。於是這裡就牽涉到體制的另外一個重要面向,那就是廣電資源的分配與黨政分際的問題。

  根據澄社經過八個月十位學者所完成的有關廣電媒體三十萬字的研究報告,不論就資源分配、內容規範、人事任命、工會功能,廣電媒體確實存在執政黨壟斷的事實。在選舉期間,廣電媒體自然就很難從事客觀公平而合乎專業倫理的新聞工作,對民主政治的發展也自有其嚴重的影響。證諸近日來的實際表現,廣電媒體的表現仍然是很不理想的。

  其次,黨政分際依舊是一個該解決而未解決的問題。比起過去的狀況,也不能說沒有改善。例如在學校方面,今年教育行政機關據說並沒有什麼明顯的輔選行動。但是,情況還不是那麼理想,有不少學校,甚至包括專科學校仍然有不當的輔選動作。更重要的是有許多行政和公營事業單位還是依循舊慣,利用行政系統和資源進行輔選。雖然有銀行行員工會、國營事業若干工會、臺北市公車處員工等進行反輔選行動,可是黨政不分的助選在今年並未能消失,對選舉的公平性和民主政治的發展有著不利的影響。

  從以上的分析,我們不難發現,在邁入民主的歷程中,相關的體制確實還存有許多有礙民主的質素。如果行政和司法部門不能保持超然中立的立場,來有效處理違反民主公平原則的問題,我們的民主政治就會受到傷害。而在這樣過程中產生的新國會,由於許多立法委員本身就涉及賄選而未被法辦,在建立民主政治的關鍵時刻,就很難有積極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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