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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與機構的重組是改革的基礎工程
  要落實改革的工程,必須在實際的政策上有基本的更張,也必須在各種機構組織上有大幅度的重組。只有政策與組織有徹底的變革,朝野所企求的社會政治改革才不會淪為口號,也才不會成為掌權政客的幌子和工具。

  細察近年來政策的更張,在大方向上頗有巨幅的轉變,但在實際規劃及執行的政策方面,卻多有猶疑瞻顧的缺失。許多訂出來的政策並不能充分因應社會政治變遷的需要甚至面對發生的種種大小問題,一時還沒有政策或辦法來予以合理的規範和處理。推究其癥結,政府的行政與立法部門在組織上有嚴重缺陷應為最主要的原因,而其他各層各類的機構組織也相當不健全,使得政策的更張遭逢眾多阻難與延宕。

  事實上,社會變遷與政治結構的轉化幾年來已促成了許多組織的重組,或至少是重組的壓力。國會的充實或改選在現實政治的壓力下已成為整體改革成敗的關鍵所在。自六十九年增額立委人數大幅加多之後,國會實際上已開始出現了重組的現象。行政院方面也已感受到改革重組的壓力在七十六年七月指示成立行政院組織法研究修正專案小組,而修正草案也在七十七年十月送立法院審議。

  七十六年九月民主進步黨成立以後台灣地區的政治環境有了極大的轉變。經國先生逝世,又促成了國民黨重組的需要。到了今年一月份人團法三讀通過後,政黨的組織更面臨實際急須重組的壓力。除民進黨另有其內部整合問題以外,原有的政黨都多少遭到重組改革需求的衝擊,甚至因而大鬧分裂的。執政的國民黨雖因其獨大的優勢好像沒什麼問題,但依人團法的規範與精神,國民黨在本質上及組織特性上終將面臨重大改革重組的壓力。

  以上僅就政治性組織進行論述,實際上,機構組織的重組工程十分龐大廣泛,涉及的範圍很大。約略可見的就有工人團體、農民團體的重組,退伍軍人新興團體的興起,環保運動團體的創立與重組,婦女團體的興起與串連,學生組織的轉化與跨校學生組織的出現等等。在這些重組現象裡,雖多少都有社會運動的色彩,但值得注意的是,並各個領域內,原本就有體系龐大的組織存在,例如工會、農會、退輔會、婦女會、婦聯會、救國團、學生代聯會、學生活動中心等等,但在執政黨嚴密的控制下及威權統治性格的影響下,這些組織不論在功能上在效益上都不能滿足相關民眾的需求。新的組織的出現不僅在於對抗,也顯示了各類機構及組織重組的迫切需要。

  從頻繁的社會重組現象中,我們認為有兩個狀況對社會政治改革特別具有關鍵性的影響力。第一個狀況是政黨的重組,尤其是國民黨的重組。第二個狀況則是一般人民團體的成立與重組。由於,台灣地區的前途繫於政黨政治的成功,也將奠基於自願團體所代表的民間的社會力。

  長期執政的國民黨在落實民主的政黨政治方面,近年來表現卓越,其領導階層的胸襟及遠見亦頗堪肯定。不過執政黨要放下一黨獨大的身段殊非易事。依據政黨政治的基本精神和人團法中對政治團體的規範,國民黨必須要有更堅定的決心來重組其龐大的政黨體系。不可否認,在以往,執政的國民黨是一個支配性極強的政治組織,政黨民主的氣質較弱而黨政不分的情況成了習慣。如今,人團法通過施行後,國民黨是諸多政黨之一,就不能再像以前那樣扮演權威式的支配角色。

  民間團體的興起與重組對於社會政治的改革有重大而積極的貫獻,是促成社會變遷的主力。然而由於絕大部分的新興團體具有運動的色彩,更經常對過去及當前種種不合理的現象加以嚴厲的攻擊,保守的政府及執政黨領導階層及各級機構從來就只會以敵對的態度來對待,極少有主動善意的回應。政府在大致方向上既然有決定從事改革,就應該設法將代表民間社會力的種種團體活動納入正軌,以促進整體社會體質的轉變。但在人團法之中,執政當局卻不此之圖,反而在條文中以許可制來加以限制,並在第六十條、六十一條、及六十五條對未經申請許可或備案的人民團體明文禁止並處以罰鍰及刑責。

  這些違反人民結社自由的法條近日來已引起眾多新興團體的恐慌與抗議,執政當局若不能妥善因應恐將造成衝突乃至緊張的精勢。為今之計,政府似可在給予許可方面儘量放寬,盡可能達到與備案類似的效果。最近,總統及行政院長都表示要對所謂轉型期的失序現象予以有效的處理,我們希望這不是針對目前眾多新興社會團體而來,更不是以人團法作為依據來壓制民眾的組織或重組的團體。否則,這些為新興社會運動主導力的團體可能會更激烈化,進而引發更嚴重的衝突。

  總之,台灣地區社會政治改革的基礎應在於各層級組織與機構的重組,國會、行政體系與政黨的重組固然十分重要,而民間各界新興組織及既存團體的重組也對社會整體的轉變有極具關鍵性的影響。執政當局應以積極態度來促成重組工程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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