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所謂一貫道合法化問題又引起了不少議論。同時,新約教會佔用河川地一案也已判刑,而該教會的問題並未獲得澈底解決。這些問題之所以發生而不能妥善獲得解決主要是因為我們缺乏對宗教問題應有的認識。政教難以徹底分離雖然大多數現代國家都強調政教分離的原則,但是政治與宗教的分離在事實上並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根據英國著名人類學家雷蒙‧佛斯的研究,在當前最民主、最容忍、最強調人權的國家裡,也都可能會壓迫某一些宗教團體。因為在政治上,一個政府必須處理俗世的事務,維護社會的秩序。當某些激烈的宗教團體危害整個社會的秩序時,政府就不得不採取一些措施來加以干涉。但是,如何認定一個宗教團體的作為會危害社會秩序,卻是相當複雜而難有一定標準的。如果政府的認定標準不確立或有不公平的情形,宗教的問題就可能激化而為社會問題,進而真正導致對社會秩序的破壞。 一般人也常常認為政教分畫的原則也在強調宗教不干涉政治。然而,實際分析起來,也會發現個中情況相當微妙。因為在任何社會裡,宗教不可能對政治不產生影響,而影響與干涉兩者間的區分有時是很困難的。在回教世界裡,不論在伊朗或在埃及,宗教團體不是全然介入政治,就是成為影響政局的重要力量。在基督教世界裡,宗教團體之影響乃亞於干涉政治亦十分明顯。就是在比較開放的美國,宗教勢力對政治或公共事務的影響也是有目共睹的。例如近年來保守基督款勢力抬頭,他們不時干預公共事務,杯葛自由派國會議員候選人的競選,強烈抨擊電視節目等。同時有一些宗教團體,如天主教、摩門教,也大力反對平權法案。以上所論尚僅涉及比較劇烈的狀況,而宗教對政治的長期而無形的影響更是無所不在。謹慎處理宗教問題既然,宗教和政治之間的關係並不如想像中那麼單純,那麼我們就必須非常謹慎地來面對和處理當前的宗教問題,同時在基本觀念上也應儘可能地開放和理性。如果不能認清宗教和政治間的複雜關係,而貿然以行政手段處置,恐非善策,對社會的安全也可能會有不利的影響。針對國內近幾年來的宗教問題,我們願在這裡提出幾個基本的看法來加以討論,希望對解決問題會有所幫助。首先,政府在處理宗教問題上不可能採取無限制的放任態度,也不可能完全忽視宗教對政治的影響。可是,政府的政策及其執行的原則究竟應該如何?大致上,我們認為應該遵循既走的法律。如所周知,我國的憲法明文確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同時也強調「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而保障了不同宗教信徒的權利。基於此,在立國精神上,我國是十分保障人民宗教信仰自由的。除非人民濫用這項自由而違反了其他法律的規定,否則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應受到絕對的保護,不應受到任何的干涉。這也是我國憲法第二十一條的精神,即「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具體而言,宗教團體或信徒若有諸如騙財騙色、亂施符藥治病、脅迫威嚇他人都可以相關法律予以制裁。除此之外,若未犯法,各種宗教都應受到保障。凡事都應依法執行近幾年來若干宗教問題的發生,多半也都是違反了上述立場的結果。尤其是若干政府主管官員常常不能體認宗教信仰的真諦以及宗教與政治間的複雜關聯,有時就不免偏離了應有的立場而做出錯誤的決定。例如,一貫道的合法化問題,政府還去徵詢其他宗教團體的意見,同時又認為宗教有成立的要件,如經典、教義、儀式等。很顯然這不是任何法律的規定。換言之,不論是宗教法、監督寺廟教堂條例,或是神壇管理辦法到目前都還未完成立法手續,宗教登記或是合法與否並無─定的法定標準。目前有關當局處理一貫道或其他宗教的「合法」問題,顯然是有所偏夫的。再如,對新約教會的處置,除因該會教徒佔有國有河川堤被依法判刑確立外,早期對所謂聖山事件的處理也不無可議之處。此外,地方警政機關,學校訓導人員也有時會對某些宗教團體及其成員採取不當的行政處理,甚或處分。總之,我們若能凡事依法處理,台灣地區的宗教問題不應該成為什麼問題。在依法處理過程中,當然也應公平合理、謹慎將事。加強溝通促進瞭解根璩我們對台灣家教現象的瞭解,憲法對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以及相關法律的規定其實都已經很完善,對宗教問題的處理也應該是游刃有餘的。亟須加強的乃是依法執行的觀念,以及政府機構與宗教團體間的充份溝通與瞭解。 台灣地區宗教問題的產生,另外一個主因是溝通與瞭解的缺乏。這種溝通不足的情況存在於政府與宗教團體間,也存在於宗教團體之間,更存在於宗教團體與輿論界之間。關於政府與宗教界之間的溝通與瞭解,在政府這一方面來說,主要是限於人力未能充份瞭解各種宗教的狀況。例如曾有主管宗教官員指出台灣省只有四間新約教會的教堂,實際上該教會在台灣省境內有二十幾所教堂。對於各宗教的教義、組織,大部份官員也不甚瞭解。這自然會影響行政的決策過程和執行成效。其次,在宗教團體方面,也常常因不能尋得正常的溝通管道而使彼此的誤解加深。因此,如何增進有關官員對宗教、宗教團體的瞭解,以及建立良好順暢的溝通管道,實是解決問題的關鍵所在。 不同的宗教團體間,由於主觀信仰的不同,傳教事業的衝突,常會形成溝通阻隔、誤會叢生的局面。政府應該設法不要加深彼此間的摩擦,例如,一貫道「合法」與否就不必徵詢其他宗教團體的意見,因為宗教信仰多少是互斥性很大的。我們總不能要佛教團體來提出意見討論基督教合不合法吧!宗教團體的領袖們也應切實瞭解宗教信仰自由的真諦,不應妨害他人宗教信仰的自由!同時,為適應社會發展的情勢,宗教團體應適度提升信仰層次,汰除荒誕不經易引起誤解的教義及作法,以避免不必要的衝突。客觀報導宗教活動最後,輿論界對宗教問題的「惡化」有時也多少該負點責任,有些記者對宗教現象並不十分瞭解,著干宗教報導失之於誇大或甚至不夠忠實,更有據此而大發議論的。民眾對一些宗教團體的誤解許多是輿論界所造成的。這些宗教團體有時也會因輿論界「不公平」的抨擊,而更難以與有關單位做良好的溝通。我們衷心盼望與論界能主動對常前的宗教情勢做客觀深入的瞭解,能在台灣地區宗教問題的解決上更有積極的貢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