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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垃圾問題的策略

        去年陳總統就職一週年,總統在街頭撿拾垃圾,行政院長率領閣員清理海邊的垃圾。一年過去了,今年總統和院長不再拋頭露面撿垃圾,但是台灣垃圾還是隨處可見。

  環保署日前,要求各縣市環保局實施「加強環境清潔維護實施計畫」,以「以重賞重罰」原則取締環境汙染。從原來最高四千五百元罰款提高到六千元。但是環保署官員接著馬上表示,由於人力不足,所以只能在重要公共場所加強取締,沒法全面實施。有地方政府的官員也表示不樂觀,新聞報導後聲稱這種做法宣示的意義比較大,實質上不會有什麼效果。看來台灣垃圾場之外隨處可見垃圾的情況將還會一直繼續下去。 

  隨地隨手丟棄垃圾是國人很壞的習慣,進入二十一世紀了,其實有不少人還保有十九世紀的行為。然而,丟垃圾的人那麼多,又常常抓不著到底是誰在丟垃圾,環保人員人力有限,又缺乏執法能力,雖然廢棄物清理法施行也已經將近三十年,情況就一直沒法有效改善。要徹底改善這個狀況,宣傳和教育是沒有什麼用的,政府仍然必須要積極執法才行。目前政府重罰的做法是錯的,因為要抓零星的丟垃圾的人很不容易。

  實際上,根據廢棄物清理法,環保單位至少還是有兩個招數會有立竿見影的效果。第一招就是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一條第二款,先鎖定學校、機關和公司行號,要求清理與其土地連接的人行道和騎樓,隨時派員檢查,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條隨時開罰單,並且若未改善,可連續罰。只要大大小小機關、學校公司行號,都能清理周遭的廢棄物,垃圾就少了許多。把取締髒亂的重心放在機構,就不愁找不到懲處的對象,所謂跑了和尚跑不了廟。這樣懲罰有效果以後,也間接會讓亂丟垃圾的人逐漸減少。

  最後,政府環保單位本身就是廢棄物清理的執行機關,要負責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然而,在許多指定清除地區,特別是公共地區,例如河川,垃圾特別多,環保單位也不清理。其實,這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的。如果環保單位能率先守法行事,垃圾問題也致於那麼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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