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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無權強錄人民指紋
     白曉燕案發生後,全國驚恐萬分,立法院火速修改戶籍法規定每一個人請領身份證時, 要捺指紋,否則不發給國民身份證。

  這是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修訂公布實施的,如今已經四年,前三年是國民黨主政,並未施行,民進黨執政卻積極推動,但由於所需經費實在很龐大,可能先行在某些地區試辦。這個規定不但在理念上違反人權,在實際效能上也大有問題,在執行上更是困難重重,內政部和警政署堅持要施行,顯然是不明事理,更是不能面對問題。

  一九九七年修訂的戶籍法第八條,規定「人民年滿十四歲者,應請領國民身分證」「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捺指紋並錄存」「請領國民身分證,不依前項規定捺指紋者,不予發給。」國民要有國民身份證,雖然不是沒有爭議,例如許多國家都沒有,我們在這裡暫時不去討論,假定這是應該的,對個人和社會國家都有好的作用。

  可是為什麼要蓋指紋,不蓋就不發。這主要是警政單位的要求,早在七、八年前,警政 單位就希望建立全民指紋檔,目的在提供偵辦犯罪案件線索和證據,但由於違反人權等原因 ,並沒有獲得支持。戶籍法第八條的規定,則正是警政單位利用白曉燕案引發之全國性集體 恐慌,如願以償。

  初看起來,全民指紋檔的建立對犯罪案件的偵辦很有幫助,也沒有什麼不對。但是政府錄存每個人的指紋,就設定每個人都有犯罪的嫌疑,這是違反人權的。對嫌疑犯我們都不應該先就認定他有罪,警政單位卻認定全民都有罪。其次,如果有人拒絕捺指紋,就領不到身份證 ,就不能享有許多國民的權利,捺指紋變成證明國民身份的要件,不捺就被剝奪基本的國民權利,如選舉,這顯然是違憲的。

  實際上,據了解,用指紋辦案效果很差。其實,每個人服兵役都要蓋十指的指紋,重大刑事案件絕大部分都是男人,都有指紋被政府留存,可是那個案件是靠指紋破案的。犯罪時,不留指紋,已經是常識,尤其犯重大案件的。如果是菜烏,恐怕不用指紋也很容易破案。最後,就算是要施行,政府規劃用新型機器錄存,所需經費極為龐大。內政當局對這一點也很清楚,因此也規劃先找少數幾處試辦。

  這正是明知不可為,卻堅持要做。即使試辦有效果,也沒有經費在全國實施。而且,效果也者也大有問題,只是在少數地方施行,怎麼可能對偵辦犯罪有幫助?國民黨都不敢做這種違反人權的事,民進黨執政卻堅持要做,民進黨強調人權難道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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