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nnerIcon
關於本站 | 網站地圖
評論文章 首頁 >> 評論文章

依法查禁外獨會

  憲法賦予人民集會結社的自由,但是長久失修的人民團體法,一直以來嚴重限制人民的集會結社自由。

  常久以來,許多積極活躍的社運團體,則因以[台灣]為名,而無法獲得許可登記為合法的社團。民視評論,我們請到瞿海源教授,就外獨會被拒登記合法一事,討論人團法的問題。

  臺北市政府拒絕外獨會登記為合法的社會團體,社會局聲稱是依法批駁。市政府既然口口聲聲說是依法行政,就請社會局依人民團體法立即通知外獨會解散,若外獨會拒不解散,社會局即應依法究辦,法院即應依人團法判外獨會負責人兩年有期徒刑。

  憲法明確規定人民有結社自由,但是執政當局不僅在戒嚴時期嚴厲限制人民自由組成團體,在解嚴後仍然不積極修訂違憲的人民團體法。於是人民要組成團體依舊受到相當多不合理的限制。在人民團體法中除了比較敏感的第二條「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規定外,在基本精神上對社會團體的成立採取許可制,也是明顯違反憲法的計。再加上,內政部關於社會團體申請辦法又有違憲和逾越母法的做法。

  於是,不只是外獨會這次申請許可失敗,許多很活躍的社會團體都沒有獲得有關主管機關的許可。例如,臺灣環保聯盟、臺灣教授協會、臺灣政治學會、臺灣法律學會、臺灣歷史學會、臺灣社會學社、臺灣哲學會等等以臺灣為名的民間組織,政府一律不准,理由也都是人團法第二條,認定這些團體「主張分裂國土」。

  這些團體多半只是在名稱上用臺灣兩個字,就被判定不准成立。相對的,而極其荒謬的是,政府又不敢不讓旗幟更鮮明的「建國黨」備案。

  這些團體,還有其他許多團體,都是民間自主地組成的團體,其中不乏對社會公共事務極為關心和投入的。他們雖然沒有辦法獲得政府的核准,但大都繼續在積極活動。其實照人團法六十條和六十一條,政府就應該依法取締並送法辦,將許多教授和社會人士送進監牢。

  偏偏政府又不敢執法,因為法本身大錯特錯。因此,政府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個部門應該儘速排除妨礙人民自由結社的障礙。

首頁 | 個人簡介 | 學術論文 | 評論文章 | 意見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