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危害治安治罪條例的根本謬誤在錯誤的認知、不當的心態、和反智的作風下,危害治安治罪暫行條例很可能在立法院獲得足夠的支持。不論就行政機構的制定過程和條例的實際內容來看,這都是一個不合法理不會有實效的贅法。所能造成的結果可能是多判幾個死刑,甚至製造多一些不公平。 暫行條例施行期間訂為三年,看起來很有意義,實際上卻相當荒謬。如果無意在三年後再予以延續,或將這項暫行條例改成常態的法律,則顯然會造成在相近的時間犯同樣的罪行,卻得到很不相同的法律懲處。也就是說,假如兩個人都犯了刑法第三二八條第一項普通強盜罪,其中一個是在施行期滿前一天犯的,那麼最高可判「死刑」,而另一個在第二天,即條例失效後犯案,最高卻只須坐十年的牢。就這麼一天就從死刑變成十年徒刑,這就著實顯現了這個條例的荒謬性。這種刑度的極端差距不只是司法上的不公正,更將嚴重混淆社會正義和價值觀念。 在這個特殊條例制定過程中,於基本精神上就太強調政治效益和實務上的便給,對於有無真正遏阻犯罪的效果並未提出具體的證據和有說服力的學理依據。再就草案制定時所憑著的基礎而言,也十分薄弱,乃至自毀立場。質言之,草案的制定受政經特權影響,迴避刑法專家,誤解民意與法律制定的關係。最後,則由浮淺反智的立委著手協力通過立法程序。 在最初引起輿論譁然的草案中,對社會運動採取極嚴厲的制裁,甚至以死刑來進行恫嚇。其間赤裸裸地暴露政治和經濟的特權本質。目前的草案在這方面看起來沒有那麼直接明顯,但整個草案制定得如此急迫實際上還是政府為了向企業界致意。 危害治安治罪條例草案的制定時,政府似乎有意迴避刑法學者。既未在制定前廣泛徵詢專家的意見,行政院院會通過前也無意探究民間法界人士的看法。到了在立法院遭到嚴重質疑和反對,才有了臨時舉辦公聽會的安排。以這樣不尊重專業知識和精神的作風制定本來就有法理缺失的特別法,當然就會出問題。如果真的又通過了立法程序,我們就又多了一項看似厲害實際上卻是難有效益的贅法。因為政府立這個法在心態上就有問題,又不能尊重法界專業人士的意見。 為了為這個條例尋求合理化的基礎,政府還以民意調查的結果來辯護。這個作法不僅誤解民意調查的功能,更在調查和政治倫理上有重大錯失。民眾當然急切期望社會治安狀況能儘速改善,但是應該以什麼樣的立法和執法行動來達成改善的目的,就不是民意的範疇了。政府舉行調查所獲得的支持很難說是對特定法案的肯定。以目前這個很特別的條例草案來說,究竟有多少民眾有清楚而正確的認知與了解?顯然很少。那麼,政府強調訂定這項條例有充分的民意基礎,就嚴重背離了施行民意調查的基本倫理。在政治上,這也是不擇手段的作法,是不道德的。 一九八九年在台灣被處死的已遠遠超過歷年的記錄,但治安卻未見改善反倒惡化了許多。草案中以加多五個死刑和加長刑期等重典來防堵遏阻,相形之下,是否會有效益,答案已是很明顯的了。希望掌權的行政與立法當局萬勿逞一時之快,以「搶」到一把新的寶刀為滿足。應該好好檢討武藝不精,老是出師不利的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