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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行表決陽光三法 惡質行為

  執政黨、行政院和國民黨黨團計畫在二十二日完成政黨法、政治獻金條例和遊說法的立法程序。這些法案攸關國內政治的發展,應該在充分研究討論後訂定,實不宜為政治目的草率通過。在程序上和實質上,這些法案都有待大幅度的改進:

  一、在程序上,這些法案要在短短幾天之內通過是非常草率的政治行動。這種和國內政治發展密切相關法律的訂定,應給予民間充分的時間詳加討論,不應由執政黨主導、只經過所謂的政黨協商就予以通過。執政黨更不可以在立院席次多數強行通過。

  二、在實質上,政黨法等三法有許多法理和實際政治運作上的問題,亟需朝野各界詳加研議和討論,進行積極的改善。訂定法律本來是一個很複雜的過程。在一、二讀應該從事實質的逐條的詳細討論。然而,到目前為止尚未進行實質審議,就準備在二十二日通過立法,是很不負責的作法,對未來的政治發展有不利的影響。

  三、這些法案在於建立良好的符合民主政治需求的規範。然而規範是否能有效地建立並不因立法完成而有所保證。甚至有許多法定規範在執行上成效可能大有問題。也就是說,這些法案如果以目前的內容通過,有許多執行上的困難。

  四、國民黨曾強烈反對訂定類似的陽光法案,在短期內何以又積極推動,似有強烈的與總統選舉有關的曖昧動機。在這種動機下,訂定法律成為政治工具,而對相關的政治發展也是很不利的。

  五、國民黨表示有把握在二十二日通過,並聲稱進行政黨協商。似乎在野黨也有妥協的可能。我們要特別呼籲,這些法律的訂定,也可以說所有法律的制定都應由公眾參與,絕對不可由政黨共謀核定。

  衡諸當前立法院的政治生態,如果執政黨挾其多數優勢,一意強渡關山,似乎在野黨無法阻止三法的過關。只是我們必須嚴正指出這樣子的立法方式,看在民眾眼裡,很容易會解讀為是選戰的一種策略,得不到民眾的信任。因為在實質上這些法案既名不副實,又未能接受民間公開檢驗,更缺乏有效的執行和制裁效果。所謂的陽光法案顯然不能增進民眾對政治的信任度。

  追根究柢,陽光法案的立法意旨,是要促使政治權力的運作更為透明化。也是在「他律」的監督下,要求政治人物強化「自律」的精神,讓民主政治展現其優質的面向。不過,這類陽光法案是否真能發揮效力,往往和一國的政治文化和法律制度息息相關。如德國最近爆發政治獻金醜聞,雖然令人感嘆天下烏鴉一般黑,基督教民主黨在長期執政下,竟然也借款到不堪扒糞的地步;然而德國國會議長明快地宣布基督教民主黨必須歸還四千一百萬馬克(約合台幣六、七億)的聯邦選舉補助款,尚不包括其他的處罰,畢竟大快人心,稍稍挽回德國民眾對民主政黨的信任。回過頭來,我們即使知道陽光法案未必能令政治人物個個變得誠實可靠,總得要求一旦黑暗的勾當暴露在「陽光」下,一定會受到嚴厲的制裁,而不僅僅是像現行「財產申報法」和選罷法等一樣不痛不癢。

  我們贊成訂定完善的陽光法案,清除黑金對國內政治的惡劣影響,但我們反對倉卒訂定惡質的相關法律。無論從程序、實質內容、執行效率乃至立法動機,我們都很容易發現目前行政院所提各法案有很多嚴重的缺失。執政當局以法律訂定來遂行其政治權謀,以在大選中獲利,是極其惡質的政治動作。我們深切期盼經由充分討論去蕪存菁地訂定優質的、真正的陽光法案,促成民主政治的良好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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