瞿海源、蔡宗珍、顏厥安 本屆國民大會第四次會議即將開鑼,所謂第五階段修憲工作也已在各主要政黨的操盤下蓄勢待發。基於以往四次修憲的慘痛經驗,此時此刻實在無法令人安心地靜觀其變。 澄社的基本立場是:關於國會改革的議題上,必須以廢除國民大會為終極目標,即使此一目標無法立即達成,亦應逐步實質地削減其職權與功能。而關於非政治性的修憲議題,除非是加強對人民之自由與權利的保障,否則不應輕率入憲。因此: 一、我們堅決反對所有兩院制國會的設計。採行兩院制國會的國家,基本上是兩種性質不同之代表性的要求所使然。之所以需有不同性質之代表性的原因,除了源於民主發展歷程中所殘留下來之階級制度的遺緒外(如英國),主要是聯邦制國家中,各邦(各州)相對於聯邦的獨自代表性需求(如美國、德國)。我國憲政體制下既無歷史階級統治的包袱,亦非屬聯邦國體制。將憲法原本定位為非常設性會議體的國民大會往上議院或參議院的方向調整其地位與職權,不僅不倫不類,更將會養癰貽患,讓原本即有互相掣肘傾向的立法院與國民大會間之爭權互鬥成為常態的政治兒戲,兩院龐大的代表員額更勢必導致議事品質與效率的大幅降低,其結果只有更加矮化原已屬弱勢的國會機制。更何況,廢除國民大會已堪稱是全民共識,如今不設法將之廢除反而試圖提升其地位,豈非反民主改革之舉? 二、我們堅決反對國民大會一切形式、一切程度的擴權。即使不朝兩院制國會發展,我們也絕不寬貸國民大會一絲一毫的擴權之舉。國民大會本身已是我國憲政體制下一大顆難以割除的大毒瘤,偏偏這顆大毒瘤又掌有修憲大權,擁有「勒索」的本錢。我們必須認清,過去為了修憲,國民大會代表們在各政黨的通力合作下,藉由其勒索的本錢,一步一步擴增其職權,蠶食憲政合理運作的空間。既然廢除國大非短期內所能竟其功,甚至連削減其現有職權之議亦屬緣木求魚時,那麼至少必須全力阻止國民大會再增添任何新的職權。據此,我們絕不能容許要求司法、監察、考試三院首長對國大進行業務報告的修憲提案。 三、我們也反對未設法削減國民大會現有職權的情況下,全面改以政黨比例代表制產生國民大會代表。在現階段人民對政黨的參與度、信任感皆明顯不足的情況下,主張全面改以政黨比例代表制產生國民大會代表,不啻是直接剝奪了無黨籍人民的參政權。更何況,不求實質降低國大的權限,而一味地主張藉由國代改採比例代表制產生的方法以便下一階段廢除國大。究其實,可說便是要求人民授權給各政黨,由各政黨來主導終結國大。可是,權力使人腐化,如何確保取得主控國大舞台之權力的政黨果真信守廢除國大的諾言?人民又如何能監督違背修憲諾言的政黨?因此,標舉廢除國大大旗而主張全面以政黨比例代表制方式產生國大代表,恐怕是以鏡花水月般的虛幻美景換取真實的政黨實權!除非是在先行削減國民大會現有職權與功能(尤其是修憲主導權)的前提下,否則我們不能同意全面以政黨比例代表制方式產生國大代表的主張。 四、我們反對恣意將檢警羈押犯罪嫌疑人的時間由憲法原定之二十四小時延長為四十八小時。對於國、民兩黨欲聯手推動將檢警羈押犯罪嫌疑人的時間由憲法原定之二十四小時延長為四十八小時之舉,我們絕無法苟同。大法官會議第三九二號解釋已明確地宣示了羈押犯罪嫌疑人的主要決定權在法院,檢警為偵查犯罪而拘禁犯罪嫌疑人時,非經法院許可,否則不得逾越二十四小時,刑事訴訟法亦因而修定相關條文。此時提出延長時限的修憲主張,不但充分暴露出政治領域中人士輕侮、蔑視憲法的心態,更使得國民大會成為法治國家中的太上皇,凌駕於憲法與憲法政序之上,任意玩弄憲法權威性。事實上,若檢警辦案的心態不思調整,習於以羈押人犯的手段取得犯罪證據,那麼哪怕是四十八小時,數倍於此恐都不見得夠用。此等基於似是而非的理由所提出的修憲主張實應嚴加拒斥。 我們的具體主張是: 一、強化立法院的地位與職權,落實國會改革的主張。基此,我們贊成不附任何交換條件的前提下,延長立法委員任期為四年。 二、凍結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關於國民大會行使創制、複決權的規定,讓創制、複決權完整地回歸人民手中。 三、支持政黨不得從事營利活動的限制條款入憲,讓政黨回歸為民主制度服務的本質,而不是成為金權政治的最佳蔽障。 我們同時要強調,並不是任何對憲法條文的修改就當然等於憲政改革,憲法愈修愈混亂、愈修愈使利慾薰心的政客有背離民意的本錢,這樣的修憲是大開民主倒車,是違逆全民對憲政改革的期盼。我們拒絕這樣的濫行修憲! (作者瞿海源為台灣大學社會系教授,澄社社長;蔡宗珍為淡江大學公共行政系副教授,澄社執行委員;顏厥安為台灣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澄社執行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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