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8.30 刊於中國時報時論廣場 標題改為「尊重政教分離原則,政教之間應有分際 政治與宗教領袖均應尊重此一原則」 在戒嚴時期,憲法被凍結,黨領導一切,執政者對政教分離的原則幾乎沒什麼概念。到了民主競爭階段,宗教勢力在以往的政治禁錮中湧出,近年來又有若干興盛的現象,有不少政治人物以匯聚宗教支持力以為政治奧援,對於政教應有之關係也多無暇思考甚至是不假思索。在一個多元,尤其是多宗教的國家社會裡,政教間應有合理的分際是極為重要,在消極方面可避免宗教間的衝突和宗教遭到迫害,在積極意義上,則在充分保障宗教信仰之自由,進而對社會文化和精神之提升有所助益。 自從陳履安先生宣布參選總統以來,宗教和政治關係的問題突然間成了媒體關切的焦點。可是若讀者稍後細心點,就會發現在稍早彰化四信案爆發時,財政部林振國部長就以禱告舒緩緊張,甚至第一次國民黨政爭時,李登輝去國大基督教團契發表有爭議的見證,並且和夫人倆緊張得天天在房裡禱告。這兩天則更有接二連三發生一些事情,顯示居高位的政客對政教分離毫無概念。日前行政院政務委員黃石城,竟然也是統一教環宇國際文化基金會董事長,和他的夫人國大代表陳照娥,分別在桃園和彰化擔任統一教集團結婚的主持人,陳照娥表示到了現場才知道是統一教的婚禮。我們不知道黃政務委員是不是現在才曉得自己是統一教外圍組織的董事長。如果曉得,一個政務官應該擔任與宗教團體有關的基金會董事長嗎?可以這樣去主持如此盛大的宗教婚禮?是以教徒身份還是官員身份參加,或竟是以中華文化復興總會執行長身份主持統一教的集團結婚儀式? 無獨有偶,主管宗教事務的內政部長在同一天率同宗教科長前往佛教某重要寺廟,特地「代表政府」在超薦抗戰捐軀亡靈儀式上拈香,黃昆輝更表示感覺佛教的超渡儀式非常莊嚴,今後會經常接近道場,甚至還說了些討好佛教的話。看來,內政部長似乎對政教應有的關係完全無知。不過相當矛盾的是,對於統一教要求內政部擔任集團結婚的指導單位,隨同部長到佛寺參拜的內政部宗教科長卻以與國內的民俗或國情不符予以拒絕。主管宗教事務的政府官員對不同宗教團體的活動,有如此截然不同的態度和行動,顯然是根本不能了解和掌握政教分離的原則,連憲法明文規定的宗教平等權都不能有起碼的尊重。 政府官員,特別是行政首長、政務官以及與宗教事務有關官員,必須深入了解憲法第七條和第十三條,有關宗教平等和宗教自由的基本精神,並在實際的行為上要掌握住政教分離的原則。宗教信仰及行為是屬於私的領域,對於官員尤其是如此,官員個人的宗教信仰不能侵入到公的領域來。因為這是一個多元的社會,民眾和官員都有著不同的宗教信仰,如果把宗教信仰帶進公的領域,就很難不侵犯到信仰其他宗教的民眾。換言之,政治力不應干預宗教,而宗教勢力也不應介入政治權力的競逐。本諸這樣的政教分離原則,我們呼籲政治和宗教領袖要遵守以下幾項原則: 一、政府官員應以信徒的私人身份參加宗教儀式和活動,不應以官員或因官員地位而獲得的特殊身份參加。 二、政府官員不可以官員身份主持任何宗教團體的公開儀式和活動,也不宜在公開宗教活動中發表公開談話。 三、政府官員不應公開表示對任何宗教讚揚或貶抑的意見。 四、政治人物在競選時應避免利用宗教團體進行動員,尤其不可訴諸宗教理由來爭取選票。 五、政府和相關公立機構如學校等,不應允許宗教團體利用公共資源進行宗教活動。 六、宗教領袖不應動員宗教團體力量來介入政治選舉,更不可因宗教理由來支持或反對特定候選人。 七、宗教團體要堅持本身的獨立性,去除各種外來的政治壓力,也不應依靠政治力量或接受政治力量的影響。 八、宗教應維持其本身的超然性,宗教領袖應避免將本身的宗教權威轉化成對政治及政治人物的影響力。 九、宗教和政治領袖不可有以宗教治國的想法和做法。 提出以上九點有關政教分離的具體要求,最主要的目的是在提醒政治及宗教領袖正視在多元的社會裡,對政教分離原則的尊重是保障宗教信仰自由與不同宗教信徒間享有平等權利的重要基礎。這些具體要求乃是從憲法精神、臺灣宗教和社會現況,並參酌與我國宗教情勢相近的美、日、韓的經驗而提出,是憲政民主所應有的倫理和規範,不是,在未來也不會是法律性的規定。正如訴諸省籍或族群動員是違反民主倫理,甚至是不道德的,但並沒有違法。若不顧政教應有之分離在政治競選中從事宗教動員也不算違法,但是有違民主憲政倫理,對社會政治的發展會有看似無形卻很嚴重的傷害。不過,政務官不能掌握政教分離的原則,很可能會導致宗教或政教間的衝突,即使不涉及違法與否的問題,但必然有政治責任要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