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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要趕快拆除今年的第一個政治定時炸彈--解散民進黨

在國大選舉後,整個政黨政治正逐漸調適中,不料民進黨黨綱舊案卻演變成解散反對黨的可能結局。即將成形的執政黨修憲方案不以民主制度的建立為主要考量,反倒似在違逆民主趨勢塑造新的威權體系。執政當局若不及時調整心態與策略,一九九二年的政治風暴可能將難以避免。若國民黨還沉醉於虛幻不實的勝利氛圍中,恐怕政治危機將更加嚴重。

﹁解散民進黨也不算過分﹂,﹁解散反對黨也不會有什麼嚴重的後果﹂,同時﹁民進黨可以再組成新的政黨﹂。就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有關規定而論,這樣的說法是相當危險的。一方面政黨審議會本身的公正性和人團法的適用性都成問題,解散命令就不一定站得住。在另一方面,解散政黨會造成重大的政治困境,也必然帶來諸多爭議,釀成嚴重的政治危機。衡諸民進黨可能的反應,與其說是民進黨接受考驗,毋寧說是民進黨歡迎黨審會做出解散的決定。為避免造成政治困局對民主化形成傷害,政府應避免解散民進黨。在法理上,在實際作業上,政府是可以做到的。

依人團法,政黨審議委員會由﹁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其組織由行政院來訂定。就現有的成員而言,有的是舊的政黨的代表,這些政黨在而來的選舉中已不見蹤影,但這些政黨的代表態度卻是十分保守。也有很有力的人士,自始堅持己見。當然也有公正人士,但在過程中表示非常痛苦。當初組成時,就不見得在﹁社會公正﹂上做實質的認真的考慮。這樣的組成不只難有公信力,更容易在運作上出現嚴重的差錯。這個組織是由行政院來訂定,但行政院當時似乎也沒有週詳考慮解散政黨的嚴重性和應有的補救措施。於是這個本身不健全而突然身負重任的﹁業餘﹂組織就可能對政治發展產生莫名的影響。

其次,人民團體法還是掛著﹁動員戡亂時期﹂的帽子,其中第二條又和動員戡亂精神有關。在動員戡亂時期正式中止後,而民進黨在最後也加上了由全體公民公決的但書以為轉圜,黨審會還用這個法律來處理,確實很難令人心服,在法理上也是有爭議的。更諷刺的是,當年為了要使已成立的民進黨儘速合法化,才積極訂定人團法,當時還為了政黨的問題,對其他社會團體的權益就加以忽略。如今,又要用當初幾乎是為民進黨所訂的法來解散民進黨。

如果政黨審議會決定給予民進黨解散的處分,民進黨會採取堅決拒絕的作法,仍然以民進黨的名義從事政黨活動。依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第六十一條,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解散並通知限期解散而不解散,仍以該團體名義從事活動,經該管公務員制止而不遵從,首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到時政府有無能力和決心﹁依法﹂將民進黨主席等首謀者究辦。如果不能,如何貫徹解散命令,如果能,勢必又引發更大的政治風暴。

也有人從訴願等方面考量,認為民進黨可以提出訴願以為救濟,並輔以立法院修法的進行,或可化解僵局。但是前提是民進黨有意願提出訴願,然就民進黨的立場而言,可能性很低。至於修法,恐怕就更不樂觀了。如果民進黨被解散,對即將展開的修憲馬上就會造成嚴重的困境。例如,黨已經不存在了,該黨不分區的國民大會代表是否還可在任?現有的七十席民進黨國代就變成無黨籍。暫且不說他們集體退出國大,修憲時既無黨團,如何從事政黨協商?沒有這樣的協商,修憲可順利進行?不會造成政治的混亂局面?執政當局希望在議場內討論憲法的修改?還是願意見到不斷的街頭抗爭?

觀察這個事件最近的發展,國民黨和民進黨似乎都不很在意,因為國民黨可以滿足於制裁反對黨的快意,民進黨則可乘機一掃近兩個月的陰霾,重新藉抗爭振作一番。可是我們認為這樣的對應將使社會付出極大的成本,不只對在調適中的政黨政治發展產生極其嚴重的破壞作用,也極可能使整個政治局勢發生不可預測的狀況。總之,民進黨被解散絕對不會只是再重新組一個新黨的問題,至少民進黨會堅決拒絕接受解散的命令,而訴願修法該黨也會認為缺乏正當性,對於即將展開的修憲更會造成嚴重的困境。政黨審議委員們應該知道他們在處理的是一個極為複雜而微妙的問題,不能只做所謂的法律考量,因為這實在是一個政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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