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職人員選罷法,絕大部分的立委候選人和助選人員,以及各黨黨主席和黨的精神領袖和從事助選的政黨人士,都明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都在法定競選活動期間之外,非法從事選舉活動。向來公職候選人甚至包括參選總統者在內,也多超過選罷法第四十五條之一所規定的選舉經費最高限額,同時也多虛報不實。幾乎可以說參選者個個都違法,這是很奇怪也很不應該發生的現象。一個國家竟然在法律對競選活動和經費規定得清清楚楚,然而幾乎所有的候選人和政黨領袖都公然違法,司法機關卻不能處罰非法者,真是荒唐,也是法治不張的重要例證。 選罷法對各類公職人員候選人競選活動的期間有明確的規定,選罷法第四十五條就規定立法委員競選活動期間為十天,而且明文規定是,以投票日前一日向前推算。可是每次選舉幾乎所有的候選人,不分黨派,都遠遠在法定競選期間之前就偷跑。目前離開第六屆立委選舉日還有二十日,離開法定競選活動時間還有十天,實際上競選活動已經進行得如火如荼,當然競選活動進行了很久了,少說也有一兩個月。不但候選人從事公開競選活動,各政黨主席和領導階層也都卯足勁在助選,尤其是到週末。政治人物,可以說是全國政治人物和政治領袖都天天在違法。 選罷法對選舉經費也都有明確的規定,選罷法第四十五條之一規定了各級公職人員選舉經費的最高限額,總統的選舉經費也規定在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當中,但是除了極少數候選人之外,幾乎都超出法定限額。依規定立法委員「選舉為以各該選舉區之應選名額除選舉區人口總數百分之七十,乘以基本金額新臺幣十五元所得數額,加上一固定金額之和」。而固定金額,就立法委員而言是六百萬元」。以台北市今年十月份人口總數262萬立委應選名額為二十人計算,每位立委競選經費的最站長實是七百三十八萬。大概絕大部分台北市立委候選人都會這個限額,但是在選後不會有任何一個超過限額的人會誠實申報,也就是多會違法。 法律雖然這樣嚴格規定,但是對於違法者,不是沒有罰則就是處罰很輕。在競選期間之外從事競選活動,並沒有任何處罰的辦法。至於競選經費超過法定限額也只是「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加上這些罰款,就立委選舉來說,連一千萬都不到,更何況也沒幾人還真的那麼老實申報說自己超出限額。 選罷法是一九八○訂定的,到二○○一年為止,修訂過十次,為什麼會訂出這樣的法律,經過那麼多次修訂,為什麼還是這麼不合理?這主要是當年國民黨主導訂定選罷法幾無實踐法治的觀念,同時處處維護威權統治基礎的作法。限制競選期間是為冷卻選情來對付擅長造勢的黨外以及後來的民進黨。然而,在民主化過程中,國民黨自己也必須加強競選,也就在法定時期之前也就開始競選,造成大家都違法的怪象,民進黨執政也無意也無力修訂這條法律。在競選經費上,國民黨也向來有兩個帳本,訂出限額也不受影響,也就根本不考慮限額是否合理,也不在意司法機構能否有效處理。換言之,這樣的法律本來就有利於國民黨在競選經費上上下其手,甚至從事習慣性賄選。也因此,選罷法中有關賄選的條文雖然不少,但是檢察當局真能提出起訴的,法院判決有罪的,少之又少。 選罷法是民主選舉的重要基本規範,選罷法訂定得形同具文,朝野政黨乃至所有的候選人都違法競選,民主政治的基礎就大有問題。立法委員及其他民意代表都是立法者,也是監督者,自己卻以違法手段當選,法律尊嚴就蕩然無存。為今之計,為健全民主政治的發展,寄望第六屆立法院務必要澈底修訂選罷法,一方面要堅持合理競選的原則,另一方面也必須務實的訂定可執行而必須執行的法律來。也就是要合理加長競選期間,甚至取消限期的做法。對競選經費則一定要訂定合理又合乎實際狀況的最高限額。更重要的是必須訂定街坊行的法條對違法者嚴加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