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死刑推動聯盟七位代表於七月二十二日上午前往總統府,與蘇貞昌祕書長會談一個小時,要求政府落實廢除死刑的承諾,在死刑依法廢除前,應採取各種措施,以替代死刑的執行。 在說帖中,聯盟特別強調「首先是『生活在一個沒有死刑的社會』雖非一蹴可及,但在完成廢除死刑的相關立法前,於體制上尋求停止執行死刑的可能性,應該是可以劍及履及之事」。 聯盟在說帖中特別以徐自強案,做了重要而清楚的論述,強調審判與執行死刑可能有的重大而嚴重的缺失: 「例如最高法院於九十三年五月六日駁回了檢察總長為死刑犯徐自強所提的第四次非常上訴,讓我們再一次地意識到在我國探討停止死刑的必要性與迫切性。徐自強是個待決的死刑犯,他三審定讞的唯一罪證,是同案被告的自白。此案引起證據法上的爭論,未經詰問程序的同案被告指述,可否作為判決死刑的主要證據?如今徐自強已向大法官聲請釋憲,並經大法官受理。但此案已成為法務部審核中之待決死刑犯,由於法務部現行『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中,雖列有十種查核項目,但內中並無『聲請大法官釋憲程序進行中』此項,而在大法官沒有創設暫時性權利保護機制的情形下,可能形成大法官尚在審議其釋憲聲請時,死刑犯卻已遭到執行死刑的荒謬結果。所以我們主張法務部的『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只要適當運用,均有作為停止執行死刑依據的可能性」。 在面見蘇貞昌祕書長時,聯盟代表也提出對徐自強案的憂心,即大法官有關徐自強案的解釋尚未完成,法務部就依實施要點依法處死徐自強。所幸,就在拜會蘇祕書長的第二天,大法官會議完成了五八二號解釋令。 根據報導,這個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認為共同被告在本質上都是證人,但最高法院判決徐自強死刑定讞時,所援用的兩個判例,都未使共同被告立於證人地位,剝奪被告詰問證人的權利,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防禦權意旨不符,該兩則判例及其他相同意旨判例,應不再援用。 簡言之,大法官會議認同民間司改及人權團體強調的不能以同案被告指述做為判決的主要證據。嚴格說來,若無其他具體證據,徐自強也不應該被說成是同案被告指稱其參與犯案。判處死刑是極為嚴重的判決,法院應該要有充分而確實的證據,若只憑犯案被告自白指稱,而完全沒有其他具體的證據,就堅持判處死刑,極可能造成冤死。如果處決錯誤,就完全無可挽回。不久前發生的盧正悲劇,就是明證。 替代死刑推動聯盟向總統府祕書長提出正式要求施行替代死刑措施,主要訴求有下列五點: 一、在死刑全面廢除前,請總統府自行或要求法務部研議如何落實赦免權,以替代死刑的執行。並促請法務部全面檢討並修改「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對於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監察院調查中或聲請大法官釋憲者,停止死刑之執行。 二、促請立法院放棄對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的保留,儘速批准該公約,以進一步限縮目前得處以死刑的刑罰範圍。 三、希望總統簽署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任意議定書,以宣誓廢除死刑落實人權立國理念的目標。 四、促請政府儘速提出替代死刑之具體配套措施及落實時間表。 五、修訂憲法時,應明確規定廢除死刑,以徹底彰顯人權立國的理念。 原本聯盟要求晉見總統提出以上的訴求,但總統府希望由蘇祕書長代為接見。蘇祕書長在會談時也一再強調,將原原本本向總統報告。廢除死刑是民進黨政府宣示的主張,二○○○年四月二十八日,陳水扁以總統當選人身份表示希望廢除死刑。二○○一年五月十七日,法務部長陳定南宣布三年內,也就是在今年五月二十日之前,完成廢除死刑的制度。二○○二年十月十四日行政院游院長也公開宣示廢除死刑是長遠但必走之路。陳定南部長已經跳票,我們只提醒他,但不再追究,只是我們要求部長、院長和總統不要嘴巴說說,然後什麼也沒做。為了展現真正的誠意,政府應該馬上著手提出替代死刑的具體做法。 (瞿海源教授目前擔任「替代死刑推動聯盟」召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