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二八手護台灣運動在規劃之初,公投案尚未成形,也可以說和公投案沒有什麼關係,但是接近二二八,這個運動的訴求主題就是支持兩個公投案,陳水扁總統和李登輝前總統在正式致詞時,都以支持公投為主訴求。泛綠陳營成功地將護台灣和總統選舉結合起來。 聯合報記者在二十九日報導稱「從對抗中國形塑鮮明的全民共識,扁營早已把對手鎖定為中國大陸,不是連宋」「二二八的牽手活動,讓本土支持者重新找回力量」,另一則聯合報記者的報導稱「….但民進黨卻向社會成功展示,此一活動訴求的族群議題是包容,而非對立,對歷史的悲情是超越而不是耽溺」。手護台灣的運動顯然是很成功的。 然而,就公投而言,泛藍陣營和一些學者和政客一直喋喋不休地指稱三二○公投為違法公投,連宋兩人也堅稱公投違法並決定不領公投選票。在二月十五日支持公投的學者和律師在報紙刊登全版廣告支持公投,在二月二十七日,施啟揚帶頭的近兩百位學者、律師和退休高官也在報上刊登全版廣告直稱反對違法公投。三二○公投到底個不合法,是不是真的是違法公投,是這次選舉中最大的爭議,影響選情甚鉅。 就是否違法,可能需要弄清楚的是到底是什麼機制來確認違法與否。就這一點而言,有權處理違法與否的是司法機關。也只有司法機關經過正式的司法程序才能確定公投案是否違法。然而,政黨及其領袖,乃至於學者和律師都無權確認三二○公投是否違法。即使自己認定有違法之嫌,也應訴諸於法。這種案子應由大法官來處理。如果大法官會議來不及在三二○之前處理,也沒有人有權力代替大法官宣稱這是違法公投。 如果真如泛藍及聲稱三二○公投違法人士所認定的,國親兩黨也可以在立法院立即發動倒閣,對執行總統所提公投案行政決策和程序的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使公投案無法執行澈底破局。這也不失為是以合法程序正式確認公投違法的手段。 不經由法定程序,卻一口咬定三二○公投違法,本身就可能就不在依法處理爭議。不依法而宣布或認定,乃至處罰「非法」行為一直是國民黨戒嚴時期的政治惡習,雖然目前是在野,但是國親兩黨乃至要替藍營參加公投辯論人士,依舊不自覺地沿襲這種政治惡習。 根據聯合知識庫,我們可以查到在一九六一年的新聞報導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為加強冬防措施,特別訂定了「台灣本島五十一年度冬防實施計劃」一種,計畫中列出幾項注意事項要點,其中最前面兩條是「一、嚴密防止不法份子活動,二、禁止非法集會、遊行、請願等活動」。這個要點雖歷經修改,但這兩個重點都一直保留著。到了一九八二年最前面兩個要點還是「一、提高警覺,防範匪諜、宵小、不法分子乘機進行各種犯罪活動。二、嚴禁非法集會、結社、遊行、請願等事件。」到了八三年前面一條不見了,第二條也還留著。 警總這個戒嚴時期的治安最高當局,動不動就指稱「不法」或「非法」,當然從來就不是「依法」來認定和處理的。例如人民自由集會結社是憲法賦予的權利,政府也從來沒有依據憲法製訂保障集會結社的自由的法律,即使有所謂的非常時期人民團體法,也是在大陸抗日戰爭時期訂的,也沒有更不可能在台灣實施。一直到社會運動風起雲湧,民間頻頻集會遊行,自組各種社團,政府才不得不在一九八八年訂定集遊法八九年訂定人團法。雖為這兩個法仍然有許多條文有違憲之嫌,這兩個法的訂定在當時立法院就有很大的爭議,但究竟是國家正式的法律,依這兩個法行事是民間和政府的共識。 然而國親人士,尤其是領導階層,似乎仍然陳襲不依法處理事務的心態,一再堅稱三二○公投為違法公投。當年長期戒嚴威權統治時期,只貪圖壟斷一黨的政治利益,習慣不尊重憲法,經常不依法行政,更以「非法」「不法」來羅織反對運動人士和知識份子罪狀。如今已是在野,也還很霸道地以為自己就是法律,自行替代司法體系確認公投違法,似乎正是戒嚴遺緒的表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