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依據公民投票法第十七條於二月三日提出三二○和平公投咨文,行政院院會依公投法同一條法律於五日做成決議將兩項兩案交付公民投票。藍營在一月底確定「反對違法公投」的立場,認定總統所提防衛性公投「違法」,馬英九於二月五日行政院會發表聲明稱陳總統發動三二○公投不符法律要件。泛藍最主要的論點在於認定三二○公投不符公投法第十七的要件,而馬英九代表藍營到直接指稱總統所提公投案不符緊急狀態的要求。 總統和行政院,甚至中選會違法是很嚴重的指控,馬英九甚至以現行犯、小偷來比喻更是非同小可的事。問題是究竟三二○公投是否違法,該由什麼機構依據什麼機制來認定?由於公投法倉促通過,依公投法十七條進行三二○公投,在時間上來不及由大法官會議解釋,於是就沒有法定機制來判定是否合法或違法。在野的反對黨和地方首長來認定公投案違法,是把自己定位到比大法官還高,或相等,這是很不合理,也很不合法的。公投法第十七條規定「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總統得經行政院院會之決議,就攸關國家安全事項,交付公民投票。」,爭議在於是否正遭受外力威脅,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是否是攸關國家安全事項,面臨中國長期的武力威脅,似乎法律要件也未有不合,頂多有爭議,斷言為違法,似乎太勉強。馬英九自己也主張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在台灣55年來都存在。馬英九甚至呼籲和平公投要先送行政院公投審議委員會審慎考量,其實這才是真正「違法」的主張,公投法第十七餘規定的清清楚楚,總統所提相關公投案,經行政院會決議,不必經公投審議委員會。 國親兩黨從反對制定公投法到主導公投法的立法過程,以國親主導的公投法通過後,幾乎封鎖了實質進行所有公投的可能性,國親自認大贏,萬萬沒想到陳水扁會以第十七條來進行公投,於是百般反對,又沒有辦法阻止,就決定以違法公投來定調。在國親全力杯葛下,激發執政當局非辦和平公投的決心。藍綠對立情勢就愈來愈嚴重,終至雙方只在表面上進行激烈而情緒性的爭吵。對於公投案本身則幾乎不做實質的辯論。 行政部門已經完成法定程序,對於國內第一個依法舉行的公投案,朝野政黨和贊成反對雙方應該儘速著手實質的辯論和宣傳。或許由於這兩個公投案,絕大部分民眾都會同意,在野黨認為是執政黨故意造成這種對自己總統大選有利的局面,在慫恿泛藍縣市長拒辦公投不成之後,只能強調三二○公投違法的指控。這都在逃避,解決不了問題,搞不好真的會影響總統選情。因為,這種作為幾乎就是國民黨戒嚴時期百般拖延改革的翻版。 指控三二○公投違法顯然是無效的,因為公投案已完成法定程序。於是藍營應該嚴肅面對公投案本身,來從事實質的辯論和行動。其實,還是有很多實質的辦法可以達到總統選舉與和平公投脫鉤的效果。首先,如果並不反對公投主題,或認為民眾都會支持,但認為公投時機不對,至少可以鼓勵選民在公投案上不投票或投廢票,壓低公投投票率和同意票的比例。不投票是法所容許的,由於宣揚政治主張而鼓勵不投票也沒有什麼不對,目前中選會也已說明選民可以不領公投的票。投廢票更是合法的,而投廢票並不表示不同意公投案,也就不會連不同意都不行。 藍營也可以依法要求舉辦公投辯論會,來闡述自己的立場,甚至強調不投票或投廢票的理念。公投法第十八條明文規定「中央選舉委員會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供時段,供正反意見支持代表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其為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應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至少舉辦五場」。政務委員許志雄表示,行政院目前並不考慮由中選會以公費舉辦電視辯論會,顯然是違法的,藍營對真正違法的事卻保持緘默。 即使公投案通過了,藍營還可以有所做為。因為公投通過的案子不是民意調查,揭曉就結束了。根據公投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公投案通過後行政院應於三個月內研擬相關之法律提案,並送立法院審議。依第三項,行政院對於有關重大政策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在野政黨都可以再加監督。如果公投案通過,尤其是同意比例很高的話,在野政黨則應尊重民意,善自檢討。 最後,要特別提醒國親兩黨領導階層,在戒嚴威權時期,國民黨政府擅長以隔海唱和來壓制乃至迫害知識份子,何以就公投的議題,國親和中共似乎立場接近,至少讓大眾覺得都在反公投,而國親兩黨及相關媒體跟著中共一起在嚇唬台灣人民。現在,當然不會以隔海唱和來進行政治迫害,可是國親兩黨人士也應該好好深自反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