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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不應介入大法官的任命過程

       由於民主化的需要,大法官自解嚴後,尤其是在一九九○年之後,釋憲案件最快速增加。在一九九六到一九九九年釋憲案每年的總數到達最高峰,每年將近三十件。在解嚴前釋憲案每年不到十件,甚至只有兩三件,大法官顯然大多無所事事。總的來說,就是威權戒嚴體制「凍結」了大法官,而長期違憲的結果,做得在民主化過程中產生許多爭議。所幸,大法官終於有機會去做該做的事了。接續下去,因為我們的憲政民主體制和運作還有一些問題,下屆大法官仍然有很重大的責任。於是新的大法官的任命對國家發展是非常重要的。

        在當前政黨對峙衝突嚴重的狀況下,大法官應該本諸憲法超出黨派的立場維護民主憲政。於是大法官的任命過程中要盡量避免政治力,尤其是政黨力量的介入。總統要在這個前提下提名,而立法委員也應該跳脫政黨的限制來行使同意權。

        原先,許多學者都擔心,在政黨對峙下,總統提名很難不考慮政黨因素。不過,實際情況並不十分嚴重,在薦審小組作業下,政黨並未成為考量的因素。這也要歸功於各政黨明確表示不推薦人選。整個提名作業大體上將政黨因素降到最低,各政黨和總統都值得肯定。

        不料在立法院行使同意權上面,政黨卻開始大力介入,使得政治因素在立法院行使大法官的同意權產生極大的作用。先是有在野黨頗具地位的立委,對提名名單未經深入查察即表示一定要拉下五位,理由是這些人政黨立場上被認為是偏綠。這樣的說法,明顯地是把政黨因素作為最重要的考量依據,本身就是以黨派立場考慮大法官的任命,讓各政黨和總統超出黨派提名的努力遭到被步的破壞。但這還只是少數個別立委的說法。

        然而,最嚴重的狀況乃在於宋楚瑜堅持立法院九月才行使同意權。宋楚瑜以親民黨主席和做為與連戰連手競選副總統的身份,在立法院會這個會期倒數三天左右堅持國民黨主席連戰下令國民黨立委支持其延到下個會期才行使同意權的主張。於是國親兩黨立委在立法院以些微多數擋下在本會期大法官同意權之行使。

        宋連兩人以黨主席身份做成決策,下令黨籍立委阻擋大法官同意權在本會期之行使,已經是以政黨力量介入大法官的任命了。而國親立委奉行黨主席命令行事,也是政黨介入大法官同意權的具體表現。國親兩黨也明確表示要成立審核大法官人選的小組。大法官的任命最後還是逃不過政黨因素的考量。

        宋楚瑜聲稱,總統提名大法空的咨文送到立法院太晚。日前立法院長王金平表示他確實要總統府在五月二十五前送達,總統府乃在二十日行文立法院。縱使不去追究總統和立法院長的約定,就審查所需時間而言,實在也不需要三個月。同時即使給了三個月,但是在休會期間,也不見得有什麼實質的效果。更何況,立委們大約到九月才會再來考量這個問題。

        歷次總統提名大法官到監察院或國民大會行政同意權的時距,在一九七一年以前都不超過一個星期,第一次更是隔天就通過。這種威權時代的做法定在是憲政上的汙點,實不可取。在一九七一到一九八五之間,短則八天,長則有七三年時補任命四位大法官時距長達三個月者。在上一次,國民大會費時三十三天完成同意權的行使。檢討過去之後,要多花一些時間審核大法官人選,也應該是對的。只是時間加長有沒有實質的效果。據了解,以立法院目前的各種法制和辦法,立法院根本不可能進行實質而客觀的審查。司法委員會沒權舉辦公聽會或更正式的審查會,而院會也沒有這樣的機制。於是,不更改既有辦法或制定新的辦法,延到下個會期行使大法官同意權不見得更好。

        更嚴重的是,在拉長同意權行使時間後,政黨因素可能被炒作得更厲害,政黨介入也會愈來愈深,大法官超越黨派做為最後仲裁者的可能性也就愈來愈低。

        因此,我們呼籲各政黨領袖,特別是親民黨和國民黨的兩位主席,要以國家民主憲政的積極發展為首要目標,竭力維護大法官超出黨派的獨立性,在立法院行使同意權時,不做任何形式的介入。否則,原先不推薦大法官人選的美意將付諸流水。在政黨不介入的前提下,立法院各黨團自然也不應該有什麼動作。立委在審查時,也應該以專業、能力和操守為主要考量因素,避免以自己的政黨立場做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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