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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堅持延續昨日之非

  大法官會議五八二號解釋公布之後,民間人權司改團體和輿論都給予高度肯定,然而最高法院的部分法官及發言人卻怒氣衝衝,聲言審判權受到侵犯,甚至有罷審之議。在法理上,連日來已有法界人士對高等法院的說詞已有明確的反駁,就這個大法官解釋和最高法院部分法官的反彈,也必須從社會公義和人權保障來加以剖析和批判。

  日前觀賞韓劇大長今,有一個情節正好可以拿來做類比。醫女長今的仇家串同長今的上司,要謀害她,就找了一個老百姓串通好,咬出長今在疫區偷賣公家藥丸,言之鑿鑿,疫區最高長官不由分說就要立即嚴厲處罰長今,幸好一位醫官出面詰問這個共犯說認識他這個醫官嗎,共犯說不認識,詰問他是什麼時候長今賣給他藥丸,共犯說了時間,醫官說在那個時間,他正替長今看管藥庫,隨即拿出藥庫的鑰匙,這下子證據明確,長今得逃脫奸計荼毒。

  這種古老的坑人的事,中外都不少。長今在千鈞一髮之際,碰運氣靠一個醫官得免被荼毒。然而這終究是靠不確定的個人挽回了極少數個案。

  如今,大法官以制度化方式要求對自白的證據認定從嚴,要求保障詰問的權利,最高法院竟一再要捍衛自己的權力而拒絕給予人民最基本的人權保障,似乎心態倒回到古代。最高法院發言人甚至聲稱大法官解釋是以今日之是改昨日之非,其實昨日之非可以以今日之是取代,不正是進步的表示,何以最高法院要拒絕進步呢?既為自己都承認昨日是「非」,為什麼不能接受今日之「是」。國家最高審判機構強詞奪理至此,難道就是要延續昨日之非。如此心態如此狡辯,真讓人擔心最高法院審判的品質。也難怪徐自強案檢察總長已四度提起非常上訴,卻都被最高法院駁回,其強硬狡辯的行徑就是在堅持昨日之非。

  反對大法官解釋者還強調解釋是為個案量身訂做,但是他們又說牽涉到的案子有四千多件,他們要罷審。假如是量身訂做,也就應該只有徐自強一個個案適用而已,又為什麼影響到上千的案子,這個說法本身就矛盾至極。於此可見,最高法院法官反彈的荒謬性。

  大法官的釋憲權是制度設計上所必須,釋憲的結果相關機構必須遵行。如果有疑義也應該透過法定機制尋求解決。最高法院這個國家的司法機構,如果對釋憲有不同於大法官的意見,理應循法定機制處理。不料最高法院竟然發表新聞稿,並以要脅性激烈語言,試圖以法定機制外手段來抗爭。這絕對不是「國家」的「最高」的「法院」所當為。最高法院的法官難道還要綁白布條上街頭?

  甚至有法官以治安惡化來威嚇民眾,認為如果因舊案詰問結果造成審判困難,致使有罪成為無罪,造成治安問題。高等法院法官質疑大法官保障惡人的人權,危害社會大眾的人權。這種說法正是昨日之非的典型。法官是從事個案實體審判,並沒有能力去評估社會治安的整體情勢。最惡劣的心態就是拿社會治安為藉口,寧願錯殺一百,不肯錯放一人。既然舊案審判困難,法官何以斷定嫌疑人就一定是罪犯。

  最高法院口口聲聲要維護審判權,其實根本就沒有維護審判權的高尚的動機,有的只是本位主義作祟,為自己不當的審判狡詞辯護。在體制上,就法理而論,釋憲權和審判權之間不是不可能產生矛盾的。也因此在一九九九年全國司改會議也有設計大法官有實質個案審判的權力。但這個主張也還有爭議,在司法改革制度上也未有定論。最高法院對大法官會議釋憲的反彈已有多起,也由來已久。兩機構的衝突終非司法制度所應有,政府對相關司法制度的改革顯然已經不應該再拖延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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