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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象果真都不好,有罪無罪全都有罪民間的不解和民間的判決

  臺灣省議會副議長賄選案宣判引起輿論普遍的批評,民眾更是大惑不解。因賄選案被判刑的八位省議員在判決後,竟聯合聲稱決定立即停止為國民黨立委候選人輔選,也無賴似地自承形象不好。法庭一方面認定有行賄收賄事實,在另一方面卻從嚴解釋法條,判部分涉案者無罪,不只造成有罪無罪認定上的混淆,更造成司法判決和民間認知與期望之間嚴重的落差。八位省議員荒謬的反彈舉措存心對國民黨施加政治壓力,似乎期待執政黨幫助他們脫罪,多少落實了法院是國民黨的說法,這種心態比賄選罪行更惡劣,對法治危害更嚴重。

  這個賄選案是檢方認真查辦賄選案以來,牽涉最廣案情最重大的案子。雖然此案涉及國民黨內部權力競逐失衡的現象,但是無論如何是一宗有實據的賄選案件。法庭在判決中明確認定楊文欣賄賂,十二位省議員收了這項賄賂,都清楚地證實了被檢察官起訴者的賄選罪行。然而法官卻以公告當選時間來認定有無投票權的依據,這種解釋使得有賄選事實的涉案者可輕易擺脫罪名。這樣的判決不僅使輿論與民眾譁然,更嚴重殘害了司法正義,因為以後選議員選議長副議長、立委選院長副院長就可以公開而「合法」地進行賄選,只要在選舉日確定當選後到政府公告當選名單前都可以堂而皇之接受賄款。甚至在選前就可以廣納賄款,因為那時連當選都還沒當選,當然不是以「有投票權人」的身份被買票。法官辦賄選,辦到後來居然是替賄選者找到賄選的法律依據甚至可說是保障,也真是司法奇談。

  關於送錢的無罪收錢的有罪,坦白承認的有罪堅持不認者無罪,應該是最令民眾不能接受的。不過這兩天的種種評論多已論及,我們在此要進一步來評析制度性的問題。看起來是非曲直極為明顯的事實,而且是法官也認定的事實,卻無「法」加以治罪,從純法律觀點來說什麼罪刑法定主義並無真正的說服力。這是因為法律制度本身出了問題。有人說是立法怠惰,未能及早修訂相關法律,才構成了這麼大的法律漏洞。我們要追問的是,為什麼會有這樣破爛的法律。顯然向來當政者無意真正查禁賄選,才如此疏忽。甚至很可能根本不是疏忽,竟是有意織這個法律破網,好讓自己上下其手。如果立法院曾經要修訂相關法律,大約也是困難重重,國民黨極可能會大力阻擾,或是挖空心思不讓法網不漏。從七十五年臺北縣議長賄選案就已經發現這個法律大破洞,整整十年卻沒補起來,實在是無心查賄而有心縱容賄選。

  此案合議庭的法官指出雖然不能對楊文欣等人判刑,對這些人賄選之行為只能予以道德的非難。從法官判了八個人的刑,宣告其他七人無罪這樣的結果來看,法官似乎確實有難為之處。再進一步推敲一下,卻也覺得這個判決組合有趣也有一定程度的效果。在法官判決說明中,其實已很明確的指認十五人都確實有賄選的行為。於是表面上八人有罪,實際上卻是十五人有罪,只是法官拘泥於法條沒有正式判罪而已。所以從實際效果來說,這項判決應該對賄選的扼止有實質的嚇阻作用。除非在高層法院最後被宣判全都無罪,這八個人的罪就是十五個人的罪,洗都洗不掉的,尤其是在民眾心中的判決裡。

  如果涉案的十五個人,還有一點良心有一點羞恥心,被法庭做了有賄選行為事實的認定,應該向社會大眾道歉,痛加懺悔才是。這些人,不管被判刑或沒被判刑卻都至表不滿,甚至還敢厚顏地指責司法不公。拿了人家五十萬,就去投票支持出錢的人,卻還騙人說這是正當的政治獻金,真噁心!臺灣黑金政治人物幾乎全無是非倫理觀念可言,實在令人膽顫心驚。這些人物的存在,乃至於囂張得勢對臺灣民主的前景破壞力著實驚人。如果稍加推敲,大家也可以馬上發現,這些政客當然背後有更大的政經力量支撐著。除了一位是當時違紀參選被國民黨開除黨籍外,涉案的省議員都是國民黨籍的。不只如此,當賄選案判決時,國民黨的祕書長還為了這次立委選情對遭判刑的省議員表示慰問及安撫之意。這樣不乾不淨的國民黨才是釀成賄選橫行的罪魁禍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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