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紮實而富創意的長期籌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今天正式成立。這個常態性制度化司法改革行動的展開不僅是真正司法改革的重要契機,更是民間社會政治改革的新典範。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設定的主要目標是「建立具有公信力之常態性民間司法監督機構,對司法官做制度性之評鑑,並將不良裁判之公布制度化」。很明顯地,這是一個針對實際司法改革需要深思熟慮規劃推動的具體行動,。從基金會所揭示的上述目標,我們看到幾個改革所迫切需要的關鍵性理念:「常態性」、「民間」、「具有公信力」、「制度性」、「評鑑」、「公布」、「監督」等。這個行動是常態性的,是制度化的,不再是隨興隨滅,似有若無的社會運動。這個行動來自民間而且具有公信力,同時更有具體的監督能力和行動。臺灣的種種大大小小的改革目前都面臨許多問題乃至瓶頸,就是因為缺乏這些理念及相關的實踐能力。 這個新的民間司法改革組織的主要目標還包括:建立律師倫理規範並督促政府建立和調整相關制度和機構。顯然這個民間的改革組織的計劃已超越了單純的訴求和短期的抗爭,而落實地從事複雜而艱鉅的制度建構工程。檢視臺灣社會改革運動發展的軌跡和成敗得失,這種新的改革策略將是民間改革運動的新典範。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將本身定位在常態性制度化地建立監督司法的機構,而監督的對象是國家司法的「制度」、「機構」、「倫理」和「執行者」。質言之,做為現代民主國家三權分立架構中重要一環的司法體系,連執政當局都已公開承認必須加以改革,並視為兩大改革工程之一,那麼司法體系必然已酋病叢生危機深重。不只是司法的執行者,包括司法官、檢調警、甚至律師,在行為上存有嚴重問題,更在基本的專業乃至一般倫理上有重大缺失。整個國家的司法機構,不論在設計上在運作上也都有根本的缺陷,而司法制度經年因循失修更是病情深重。 面對這樣嚴重的病態的司法體系,若再考量釀成司法病態的社會文化因素,則改革行動之艱難是不言而喻的。然而,在官方司法改革於爭議和民間失望聲中落幕時,民間司法改革行動就要挑起了改革的千鈞重擔,除了在理念上我們自信已有真切的認識和掌握外,在實際上,基金會已規劃並執行了或即將執行連串的具體工作。這其間最重要的是義工制度和人力資源的落實和動員。重要的有活力的基金會董事和幹部是啟動改革的義工,數十位法律系學生是投入第一線工作的義工,繼之而來,法律專家和學者將是改革行動中另一種形態的義工。基金會義工規模已建立司法改革的行動已開動。 目前司法問題不只積弊已久,牽涉範圍又廣,要進行實質而有效的改革當然非同小可。改革的工作廣及制度、機構、執事人員以及倫理規範。在這種種問題及改革項目背後更有值得注意的社會文化根源上的糾葛。大的方向來看,現行司法制度不論在基本理念上或是在實際的運作上都移殖自歐美,而歐美國家是經歷極為長久的社會文化乃至政治經濟發展之醞釀與演進才建立這現代的司法體制。 換言之,司法體系乃有其重要的社會文化基礎。我國近代引進西方司法體制,雖也經再三之調整施行,但本土社會文化制度與精神和現代體系之間的合與不合,相容或相斥都可能對司法過程的運作發生影響。甚至諸多積弊可能有其社會文化的根源。關於這一方面,學術界,包括法律學界、社會學界、人類學界和政治學界等至今尚未展開研究。不過司法改革行動卻已箭在弦上,於是從事司法改革時,我們必須務實地掌握有關問題的社會文化癥結,痛下針砭。目前,原住民發起「反司法」運動,強烈主張當前的司法制度罔顧原住民社會文化體制,應即建立合乎原住民文化之法律體系。其具體要求或有激進色彩,然確直指現行司法輕忽社會文化的基本缺失,值得重視。 最後,司法改革在民間如此積極參與下,應該會有新的開始和新的面貌。然而,這樣重大而複雜的改造工程也並不是一個基金會可以竟全功的,仍然需要更多民間力量的積極投入和相關機構誠意的接納。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的運作是一個新的司法改革起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