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在這個民主法治不張的社會裡本來就很尷尬;法官推動的司法改革運動在當下這樣不講理只講力的憲改過程中,則更是尷尬。根據評估,有關司法改革的提案大體上連上二讀的機會都很小。然而由過半數法官所推展的司法改革在方向上是正確的,其所顯示的積極精神更是令人敬佩。法官朋友們應堅持下去,有識之士也應全力加以聲援。在真正民主化的潮流下,司法終將獨立,任何阻擾司法獨立進展的政治舉措也必成為歷史上的污點。 在戒嚴威權統治時期,司法系統向來受到不當政治力量的箝制,司法專業人員屆從權威者多,而能挺身維護司法獨立者極少。到了一九八0年末,少數檢察官以偵辦特定與官員有關的案件,帶動了一波司法改革的風氣。到了一九九一年律師界在組織權力結構上的變革,萌發了更廣更深遠的司法改革運動。雖然司法改革聯盟成立後,未能發揮預期的實際改革功效,但確實有著開風氣的貢獻。近月來,法官們推動的司法改革行動,在臺灣爭取司法獨立的過程中應該是極重要的突破。 威權政治破壞司法獨立 由蔣經國獨自一人擺棋子式地任命的司法院長終於提出辭職,而與之相對的總統,近日來先是說,等政治改革差不多完成後,就要來從事司法改革,後來又向金門官兵說,民主已很充分,法治則落後太多。李登輝這樣的說法,不知是有意還是無意,但對做了長達七年多司法院長的林洋港來說無異是賞了一巴掌。林洋港在提出辭呈後也說對司法改革不敢說有功。看來,我們的司法果然是病了。 不過李登輝忘了自己總統和黨主席的身份,實在也在長期妨害著司法的獨立。因為造成司法不能獨立的重要力量就是政府和國民黨。例如,長期以來國民黨就一再扭曲憲法要求法官超出黨派的根本要求,到李登輝手上也未見更張,而國民黨對司法改革一直也都持反對的態度。更重要的是,行政、立法與司法是民主政治最根本的三大制度,在真正民主政治的建立上,不應有所偏廢,更不可以將司法改革看成與民主政治無關,或將之視為次要的改革工程。換言之,臺灣政治民主化之緩慢,甚至仍有不少問題,司法之未能真正獨立也是重要的癥結所在。 李登輝將法治落後歸因於守法程度不足和法律跟不上時代,而後者又是前者的原因。李氏強調法律跟不上時代及不夠完全,能從制度面來考量,而不以威權的立場只拍賣百姓不守法,應該是正確的,但卻也只說對了一部分。其實,司法體系本身的健全與司法審判的獨立是更重要的根本原因。在法官受制度和惡習的限制,喪失獨立審判權力和能力時,又在司法工作上過度超載和司法行政受政治權位腐蝕的狀況下,司法早已為識者乃至大多數民眾所詬病。從一九七0年底以來,司法也不知有多少次被宣布死亡。 民眾對司法信心低迷 民眾對司法系統的信任也一向不高。在一九八五年的臺灣地區社會變遷基本調查中,只有百分之十五的民眾認為法院判案是公正的,有百分之三十的則對法院的公正性表示還算滿意,而有百分之十四的認為法院並不公正。雖然也有不少人沒有意見,但在將近六成就有意見的民眾間,表示滿意的和不滿意的幾乎數目相當,一方是百分之十五,另一方則只少了一個百分點。那時候還是在戒嚴時期,法院判案的公正性很成問題,也為識者所詬病。 然而在解嚴後,直到一九九0年初,司法的狀況並不見得獲得了多大的改善。根據臺灣地區社會意向調查,民眾相信法院一定會公平審判的只有百分之十,認為多半會的有百分之二十八,而認為不會的有百分之十九。在一九九一年,認為不會公平審判的又上升到二十五。假如球賽中有四分之一的人不相信裁判會公平執法,當必然造成嚴重糾紛,法院若也如此,實在是很可怕的。 到了一九九二年,民眾對法院的信任程度還是不高,有百分之四十七的民眾信任而竟仍然還有百分之二十六的不信任法院。對各級法院的滿意程度卻也是不滿意的(百分之二十九)多於滿意的(百分之二十六)。當民眾被問到像你這樣等人,打官司會受到公平的審判時,居然有百分之四十的說不會,而只有百分之三十六的說會。司法在民間獲得的信任之低,實在很不像話。 追究民眾對司法如此沒有信任感的原因,執政者長期以來將司法視為服侍其政權的工具是最根本的原因。在這樣的前提下,司法體系做為國家社會的重要制度與組織,就不能獲得真正的發展。在組織效能上,司法系統大有問題,而在組織權力結構上則更是不堪聞問。 司法組織效能及權力結構有嚴重缺陷 就司法系統的效能而言,對於法官如何有效從事審判工作,在人人力與財力上都成問題。不僅法官的工作負擔過重,在人力上也沒有助理人員可以協助,在圖書和其他相關資訊的資源方面更是少得離譜。為什麼會這樣,簡單來說,這是執政者把司法系統長期當作統治工具,而未真正重視司法積極保障社會正義的功能。將司法屆從於行政部門,在考量上從未予以應有之重視。於是執政者並無意對司法系統給予所需的支助。更何況,有充分資源的司法系統就會變得獨立自主,這是執政當局在長期戒嚴威權心態還未真正消失時,所不樂意見到的。 也因此,司法機構本身到目前還 沒有獨立的人事權和預算權。 在權力結構上,更是威權遺緒猶在,以內部以權位做為誘因,以上級考評做為控制,完全沒有民主的精神。在一個民主化的社會裡,三大系統之一的司法系統沒有一點民主的精神,如何可能有效而正確處理民主社會裡的社會問題。以往政治上的問題都以司法來終結,乃至有政治犯的存在。如今雖然有很大的改變,但威權精神還在,還是會發生不當的作用。也因此,法官自治和首長經由選舉產生,是很重要而必要的民主化過程。這樣才能建之合乎民主社會需要的司法體系。才不會總統只接見三分鐘的狀況。 國代支持法官可稍減罵名 五百七十二位法官所要求進行的司法改革,在訴求上是正當的,其主要目的只在於司法獨立,其實這是一個真正的民主國家所必須具備的根本條件。然而,對這個起碼的要求,執政當局顯然無能理解,更屎願意接受。法官們還對國大存有希望,期盼國代,不分朝野,能將法官自治、司法預算獨立及大法官互選司法院長、副院長入憲。以國代,尤其是執政黨國代的素質、心態、乃至利益而言,這無疑是緣木求魚。他們對自己的擴權,他們對擁戴李登輝連任,更感興趣。不過,我們在這裡也特別呼籲,國代們要認清自己到目前為止只是政治的笑話而迄無對憲政民主有任何實質的貢獻,或許幡然歸正,能協助法官們將司法獨立在憲法中加以強化,或可抵銷一些罵名。 過半數的國代若否定過半數專業法官的請願訴求,國代在民間的評價定將再跌落。執政黨如果還堅持漠視全國過半數法官的正當訴求,在可見的未來必將付出慘痛的代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