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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保障社會權,使每一個國民活得有尊嚴

在國民黨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要點﹂中,關於社會權的部分只簡略地提出兩點,即﹁國家對於殘障者之就醫與復建、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生活維護與救濟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以及﹁國家對於自由地區山胞之地位及政治參與應予保障,對其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及經濟事業應予扶助﹂。相對於民間許多團體所呼籲增列的有關社會權的條文,國民黨顯然並不正視社會權的維護,而只是掉以輕心地敷衍了事。社會權的問題都不涉及政治的利害,執政黨本應積極從事,為民眾謀求基本的社會福祉,但是執政黨決策當局似乎對社會權毫無概念,也無心給予應有之關注。

在邁向已開發國家之際,我們應該以更積極的態度重視人的生存價值和尊嚴,以校正歷來社會在政經發展過程中所遭受到的扭曲。在修憲的時候,如果對社會權多加重視,則社會在未來的發展中可有積極發展的憲法基礎。在既有的經濟發展成就的基礎上,我們已有實力來使每一個國民都享有最基本的福利,以充分尊重人的價值。只有當所有國民都生活在一定的文明生活標準之上時,整個國家和社會才夠資格成為已開發的境界。

自一九三0年代以來,先進的民主國家已經視公民權、政治權、和社會權視為國民權不可或缺的要件。而我國在這方面仍然抱殘守缺,並無積極明確的政策予以充分的保障。在經濟繁榮的面貌下,只見人活得虛乏而無深刻的意義,整個社會不時陷入金錢遊戲熱潮和文化失落的危機中,近年來所得分配日益惡化,而財富不均的現象也愈加嚴重。再加上環境汙染的惡劣情況,民眾的生存遭致重大威脅。唯有在基本憲法理念上,從根本加以澈底的改造,才可能改善人們生存的條件與環境。

審視國民黨有關殘障福利的增修條文,相對於原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只見稍加具體,在實質上並未增加多少。原條文聲稱﹁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現在的增修條文,特別列出對殘障者的幾項扶助的措施,較為明確。然而,單獨就殘障者加列條文,在基本上就未能掌握住保障國民基本生活條件的精神。由於這個新增條文是將原條文有關殘廢者部分單獨處理,對更根本的社會福利制度就顯得不夠重視,因為還只是保留了原條文中的﹁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而未賦予新的積極的精神。

推動加強社會權保障的許多團體希望國家能積極建立並執行有效的社會福利制度,這個制度應該明文包括失業、工作傷害、老年年金和健康保險。同時也應對老年、疾病、殘障及兒童給予特別的救助,並強化良善之社會服務。我們認為只有以憲法確立這種積極的社會福利與保險制度,全體國民的基本生活才能獲得保障。雖然殘障者需要扶助,但是社會變遷趨勢已顯示老年和疾病問題是愈來愈須加以正視,在憲改中實有必要做出前瞻性的規範。

其次,關於原住民權益的問題,國民黨大約只是把原憲法對邊疆民族的條款加以彙集,幾無新意。原來憲法就規定國家對邊疆各民族之地位予以合法保障,並於其地方自治事業,特別予以扶植。另外,也規定國家對於邊疆地區各民族之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及其他經濟、社會事業,應積極舉辦,並扶助其發展。如此看來,國民黨增修條文中對原住民權益的保障,並不比原憲法對邊疆民族所做的保障多。更重要的是,原住民一再要求不要以山胞相稱,但國民黨完全置之不理,在基本態度上就很不尊重原住民,整個條文對原全民的尊重與保障就相當稀薄了。我們認為國家應該更積極地保障原住民社會經濟和文化發展的機會,同時給予原住民自治的權利。

最後,我們主張憲法中要明文保障勞動的基本三權,即團結權、團體交涉權與團體爭議權,以確保工業關係的公平與合理,進而促成良好的勞資關係增進實質的經濟繁榮和社會公平。我們在這裡只舉出若干社會權的重要內容,籲求參與修憲者予以正視。其中,我們還要特別強調的是,在未來國家社會的發展中,每個國民活得有尊嚴有意義,應該是重要的國家目標,在憲改過程中就必須對社會權予以充分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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