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政府有意無意間總是想要去管宗教。民國以來,雖說在約法和憲法裡都有條文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但是政府乃至政黨還是有意去管制或影響宗教團體。在過去十年中,由於這種作法而引起了一些嚴重的衝突,大體上政府還能有基本的更張,使宗教信仰的自由確實比以往獲得了更合理的保障。不過,還有一些習而不察的習慣存在,因而還殘留著政治干涉宗教的陰影。於是,政府和執政黨到目前為止,尚未能真正依照憲法確實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並掌握住政教分離的原則。 最近,看到一位牧師敘述拒絕參加國民黨縣黨部主辦的宗教聯誼活動的經過,到最後,牧師沒參加活動,可是黨部主委似乎也還不能了解他這樣的作法是錯誤的。我們從另外一些現力又可以發現這種錯誤還是來自於黨政上級機關。例如,政府部門在擬訂或執行一些有關宗教事務的政策時,習慣上相當重視黨部的立場和意見。具體而論,內政部一些有關宗教政策或措施的決定往往要依國民黨中央社工會的意思來定奪,而在政府的宗教諮詢委員會裡,還是依循長久以來的習慣,總是正式列了國民黨黨部的代表。 政府的決策和政府邀請各方所組成的委員會,固然可以納入政黨的意見和人員,但是在基本精神上必須是合乎民主憲政和政黨政治的常規。然而政府實際上的作為卻多與常規和原則有所背離。執政黨參與、干涉甚至決定政府有關宗教事務,乃是因為國民黨長期以來有著訓政和革命的傳統。遠在北伐成功之後,在寺廟管理條例中就充分顯露了訓政和革命的精神,其中甚至有條文要求僧道或請其他人演講時,必須以闡揚教義、化導社會、及﹁啟發革命救國思想﹂為範圍。而其他許多條文也都賦予政府的監督宗教的角色。後來的監督寺廟條例雖不再要求宗教人士來宣揚革命救國,但好些條文卻仍然表現了政府管理宗教的基本立場。這種立場在政府近年來擬訂宗教法的時候,也還沒有完全被放棄。例如在宗教保護法草案裡,要求宗教團體﹁符合現行基本國策﹂﹁提倡固有道德﹂,而在草案的基本理念裡,政府仍然是宗教的管理和監督者。在這樣的基本立場上,有決策權的政府及執政黨官員就扭曲了宗教自由和政教分離的基本原則,而黨政機構的中下層幹部就更無法在這方面有正確的了解和作法了。 在理念上的澄清固然是當務之急,不過為了民主憲政而放棄以往不當作法所獲得的政治利益,卻也是國民黨所面臨的極大挑戰。或許,在理念上執政的領導階層已有相當乃至充分的了解,但在割捨不當的既得利益上卻又見利忘義,無法所突破。不過,無論如何,在整個憲政改革的潮流裡,宗教自由和政教分離的原則終將確立,執政黨必須儘速有效因應。 |